阿勒泰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阿勒泰市檢一部刑訴〔2020〕95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543011989********,回族,中專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鎮(zhèn)**村**號,住阿勒泰市**宿舍。2016年9月8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2018年2月27日,因犯危險駕駛罪被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馬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凌晨2時30分許,被告人馬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黑E3****號比亞迪牌小型轎車,沿國道217線由東向西行駛至24公里路段處,被當場查獲。經檢測,被告人馬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224.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書證:查獲經過、駕駛人查詢結果單、刑事判決書等;2.證人付某甲、付某乙、文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理化檢驗鑒定報告;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照片、辨認筆錄等;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光盤4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喬克拉提·朱努斯
檢察官助理:單慶凱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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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馬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居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證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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