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4231981********,漢族,群眾,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區(qū)**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保定市徐某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保定市徐某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保定市徐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晚,被告人馬某某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沿保定市徐某區(qū)**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路交叉口北側路段時,追尾鄭某某駕駛的冀F*****號小型轎車,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經鑒定,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9.9mg/100ml。經事故認定,馬某某應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鄭某某無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馬某某供述與辯解;2.被害人鄭某某陳述;3.書證;4.現(xiàn)場勘驗筆錄;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田志偉
(院?。?/span>
附:1.被告人(159********)現(xiàn)在取保候審于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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