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雅雨檢一部刑訴〔2020〕77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15221989********,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聊城市莘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雅安市雨城區(qū)**鎮(zhèn)**大道**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23日由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時42分,被告人馬某某飲酒后駕駛川TS****號小型客車由雅安市雨城區(qū)協(xié)和廣場往鳳儀路方向,行駛至雅州大道三岔路口處時,與同車道前方由被害人敖某某駕駛的川TT****號小型客車(搭乘吳某某)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被害人吳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馬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馬某某在現(xiàn)場等候公安民警處理,公安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隨即提取其血液樣本封存后送檢。經(jīng)四川鼎誠司法鑒定中心鼎誠司鑒【2020】毒鑒雅字第007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送檢(標記為“馬某某”)的血液中檢出酒精成分,其濃度為215.2mg/100ml。
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與被害人敖某某、吳某某達成賠償調解協(xié)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書證、鑒定結論、現(xiàn)場勘查記錄、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馬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雅安市雨城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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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王頤剛
???????????????????????????????檢察官助理:張成功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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