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萊蕪檢一部刑訴〔2020〕300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919197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南市**鎮(zhèn)**村,住**村**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濟南市公安局萊蕪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萊蕪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8時26分許,被告人馬某某酒后駕駛魯******號輕型普通貨車沿萊蕪區(qū)萬福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街路口南10米處與前方順行轎車追尾。交警接到報案后趕至現(xiàn)場勘驗,將馬某某帶至濟南市**醫(yī)院提取靜脈血,于次日送檢。經檢驗,被告人馬某某血液內乙醇濃度為214.0±9.1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查詢單、偵破說明等;2.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4.勘驗筆錄;5.鑒定意見:乙醇檢驗報告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金國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取保候審于現(xiàn)住址,電話1356345****?
2.案卷材料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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