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簡易)
山東省蘭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一部刑訴〔2020〕869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41990********,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民,山東省蘭陵縣人,住蘭陵縣**街道**居委。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蘭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蘭陵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0月22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山東省蘭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1年4月13日15時許,被告人馬某某伙同董某某、李某某、宋某某、高某某持461匕首、西瓜刀在蘭陵縣**網吧門口無故將宋某甲打傷,經鑒定,宋某甲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戶籍信息等書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同案人供述;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卓愛民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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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馬某某現羈押于蘭陵縣看守所;
2.?偵查卷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四份;
6.?《換押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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