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濟萊蕪檢公訴刑訴〔2019〕84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2021991********,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個體,戶籍所在地萊蕪市萊城區(qū)**鎮(zhèn)**村,現(xiàn)住**村**小區(qū)**號。因犯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萊蕪市萊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原萊蕪市公安局萊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次日被萊蕪市公安局萊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萊蕪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于同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證據(jù)不足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兩次(自2019年4月16日至5月16日、自2019年6月16日至7月16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4月1日至4月16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20日22時許,被告人馬某某伙同高某某(另案處理)駕駛馬某某的魯******號寶馬車到**鎮(zhèn)**村南的汶河,遇房某某用車向外運輸存儲在**村**路北的河砂(該批砂已被國土部門處理過)。馬某某遂將自己的寶馬車堵在路口不讓房某某車輛通行,并向房某某強行索要人民幣3000元,否則不讓房某某通行,雙方僵持大約三個小時。期間,房某某一直與馬某某、高某某商談,馬某某拒不讓房某某車輛通行,并下車獨自離開,后電話告訴房某某:如果拿錢就讓高某某走,否則就一直堵著。房某某被逼無奈,遂答應。因當時只有1000元,房某某先給了高某某1000元現(xiàn)金,承諾剩余2000元現(xiàn)金第二天再給。后高某某收到1000元現(xiàn)金后離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高某某、陳某某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房某某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馬某某供述和辯解;4.視聽資料:通話錄音光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專德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羈押于濟南市第五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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