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檢一部刑訴〔2020〕43號
被告人馬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11989********,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開封市,住開封市杞縣**鎮(zhèn)**村**號。2013年10月24日,因犯強奸罪被三河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于2015年4月30日執(zhí)行期滿釋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3月17日臨時羈押于開封市看守所,于2019年3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27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彛灰蛏嫦訐尳僮?,?019年7月2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馬某涉嫌搶劫罪、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1月29日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同年12月27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搶劫
2018年12月17日凌晨4時許,在三河市**鎮(zhèn)**學(xué)院附近偏僻的小路上,被告人馬某伙同他人對被害人李某某進行毆打及言語威脅,后通過手機支付寶轉(zhuǎn)賬及帶李某某去銀行ATM機取現(xiàn)的方式共計劫取其人民幣4300元等。
二、危險駕駛
2018年12月19日凌晨1時50分許,被告人馬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冀R5****號吉利美日牌小型轎車沿三河市燕郊迎賓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二街村路口處向東并道時,與段某某由北向南駕駛的車牌號為冀RO****號寶馬牌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三河燕郊司法醫(yī)學(xué)鑒定中心鑒定:馬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76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經(jīng)三河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馬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段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的方法,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應(yīng)數(shù)罪并罰。鑒于被告人馬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屬累犯,應(yīng)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芮爽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馬某現(xiàn)羈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卷宗三冊及光盤兩張。
3.證人名單、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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