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化檢一部刑訴〔2020〕53號
被告人馬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321281975********,回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青海省海東市循化撒拉族自治縣,住青海省循化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化隆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化隆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化隆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甲涉嫌搶劫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1時30分左右,被告人馬某甲飲酒后回到之前入住的**鎮(zhèn)**街道**旅社,進入該旅社值班室多次向旅社老板馬某乙借錢。未果后,被告人馬某甲使用暴力將被害人馬某乙推倒在地,將其上衣內(nèi)里左側口袋撕扯下來,后將口袋內(nèi)的510元現(xiàn)金搶走。被告人馬某甲對其罪行拒不認罪認罰,隱瞞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馬某丙、韓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馬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馬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扣押筆錄;6.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及現(xiàn)場示意圖等證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甲使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化隆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馬曉平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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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化隆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訊問光盤兩張;
4.電子卷宗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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