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五檢公一刑訴〔2020〕676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4211992********,漢族,大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蘿北縣,住黑龍江省蘿北縣**委**幢**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決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傷害罪,情節(jié)輕微,于2019年7月22日經(jīng)本院不批準逮捕,同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2時許,被告人馬某某與朋友在本市五華區(qū)**大道**農(nóng)貿(mào)市場旁一燒烤店吃飯過程中,與同在燒烤店吃宵夜的劉某某、陳某、鄭某某、吳某某(均已判決)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后引發(fā)打斗,在打斗過程中,被告人馬某某用啤酒瓶將劉某某頭面部打傷,馬某某也被對方打傷,經(jīng)鑒定,劉某某的傷情構(gòu)成輕傷一級,馬某某的傷情構(gòu)成輕傷二級。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馬某某被抓獲歸案。2019年7月18日雙方達成和解。
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和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王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昆明錦康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博鈺
檢察官助理:陳偉達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娫?32846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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