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蒙古科爾沁左翼后旗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后檢一部刑訴〔2020〕Z303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10111198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遼寧省沈陽市蘇家屯區(qū)**路**號**,現(xiàn)住內(nèi)蒙古通遼市科爾沁左翼后旗(以下簡稱科左后旗)**鎮(zhèn)**小區(qū)**室。因犯買賣身份證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七千元。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科左后旗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8時許,被告人馬某某與被害人張某某因二人工作的科左后旗甘旗卡鎮(zhèn)碧水云天洗浴中心停業(yè)的消息是否為張某某的女友散播而爭吵,并相約見面解決此事。當日16時20分許,馬某某與張某某在科左后旗甘旗卡鎮(zhèn)雙合爾公園南側(cè)見面,馬某某毆打張某某,在張某某倒地后踢踹其頭面部,致其受傷。經(jīng)科左后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某右耳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馬某某經(jīng)科左后旗甘旗卡鎮(zhèn)派出所民警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涉案水果刀、方鋼;2.書證:被告人基本情況、人口信息、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被告人歸案情況說明、照片、診斷書、住院病案、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等;3.證人證言:劉某某、高某某、金某某、白某某、李某某、穆某某、聶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張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馬某某的供述;6.?鑒定意見:科左后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卷;8.視聽資料:雙合爾公園南門監(jiān)控光盤,馬某某與張某某微信聊天截圖視頻光盤、訊問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故意傷害他人,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在被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秀梅
檢察官助理:劉琦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散頁2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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