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川院一部刑訴〔2020〕Z40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1251991*******,漢族,初中文化,出租車司機,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武川縣,住武川縣可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戶,曾因毆打他人于2017年5月16日被武川縣公安局罰款五百元。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武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無逮捕必要,于2020年7月20日被武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川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0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在武川縣可鎮(zhèn)舊區(qū)農大化肥店門前,與被害人劉某某因瑣事發(fā)生口角,用左腳踢了被害人劉某某右膝部一下。經鑒定,被害人劉某某右膝部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其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川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于??莉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馬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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