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積石山保安族東鄉(xiāng)族撒拉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積縣檢訴刑訴〔2020〕37號
被告人馬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9271970********,回族,小學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積石山保安族東鄉(xiāng)族撒拉族自治縣,住**鄉(xiāng)**村**社*號,因涉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積石山縣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積石山縣檢察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被積石山縣公安局逮捕。無違法犯罪記錄。
被告人王某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9211971********,回族,小學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縣,住***鄉(xiāng)***新農(nóng)村,因涉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積石山縣公安局于2019年11月8日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積石山縣檢察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被積石山縣公安局逮捕。無違法犯罪記錄。
被告人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321221966*******,回族,小學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青海省海東地區(qū)**回族土族自治縣,住**鄉(xiāng)**村*社**號,因涉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積石山縣公安局于2019年11月6日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積石山縣檢察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被積石山縣公安局逮捕。2004年12月18日因吸毒被西藏自治區(qū)戒毒所強制戒毒;2005年2月4日因吸毒被西藏自治區(qū)戒毒所強制戒毒;2019年11月9日因吸毒被積石山縣公安局強制戒毒兩年。
被告人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321221977********,回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青海省海東地區(qū)**回族土族自治縣,住**鎮(zhèn)**村**社**號附*號,因涉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積石山縣公安局于2019年11月6日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積石山縣檢察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被積石山縣公安局逮捕。2002年10月21日因盜竊罪被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2014年5月9日因吸毒被青海省海西州格爾木市禁毒大隊所強制戒毒兩年;2017年1月19日因吸毒被積石山縣公安局強制戒毒兩年。
本案由甘肅省積石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馬某某某、王某某某、馬某某、閔某某涉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兩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延長審查期限十五天。四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馬某某、閔某某長期吸食毒品。2019年11月5日早上,吸毒人員馬某電話聯(lián)系馬某某要購買0.5毒品海洛因,馬某用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給馬某某支付了350元,馬某某聯(lián)系馬某某某購買1克海洛因,0.5克海洛因用于賣給馬某,0.5克供自己和閔某某吸食,就用微信轉(zhuǎn)賬的方式給馬某某某支付了700元。后馬某某某指使王某某將兩包海洛因提前藏在自己在寨子溝鄉(xiāng)瓦窯溝新農(nóng)村的住宅附近巷道一攪拌機里,藏好海洛因后馬某某某叫馬某某去取毒品,并將藏匿海洛因的地點用微信視頻發(fā)給馬某某,后馬某某讓閔某某去取毒品。同日12時許,閔某某乘坐一輛灰色奇瑞轎車從馬某某某在寨子溝鄉(xiāng)瓦窯溝新農(nóng)村住宅旁邊的攪拌機中取上王某某提前藏匿的海洛因,返回至大河家交警中隊門口時被積石山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抓獲,從閔某某身上查獲海洛因兩包,經(jīng)計量,共計凈重為0.8克。2019年11月7日,在被告人馬某某的配合下公安局民警從積石山縣吹麻灘鎮(zhèn)西海賓館抓獲被告人王某某,從**鄉(xiāng)**村**社*號的家中抓獲被告人馬某某某,從馬某某某、王某某長期藏匿毒品的攪拌機里查獲海洛因兩包,經(jīng)計量,凈重為0.92克。
2019年11月22日,經(jīng)甘肅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鑒定意見是C231-1、C231-2、C231-3、C231-4中均檢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12日17日經(jīng)甘肅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包裝1號毒品可疑物的外包裝衛(wèi)生紙”中檢出男性STR分型,與閔xx血樣在D3S1358等21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2.97x1029。送檢的“包裝2號毒品可疑物的外包裝黑色塑料袋提手部位”中檢出女性STR分型,與王xxx血樣在D3S1358等21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為1.09x1026。送檢的“包裝1號毒品可疑物的外包裝黑色塑料袋提手部位”、“包裝2號毒品可疑物的外包裝衛(wèi)生紙”中均未檢出人DNA。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黑色VIVO手機一部,白色VIVO手機一部,紅色OPPO手機-部(殼內(nèi)有100元現(xiàn)金),玫瑰金OPPOR9S手機壹部,藍色OPPOA3手機一部,銀行卡叁張,現(xiàn)金拾萬壹仟三百元整。
2.書證:(1)案件來源;(2)接處警情況登記表、受案登記表;(3)立案決定書;(4)抓獲經(jīng)過;(5)拘留證、拘留通知書、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6)提請書;(7)批準逮捕決定書;(8)逮捕案件繼續(xù)偵查取證意見書;(9)繼續(xù)偵查報告書;?(10)逮捕證;(11)社區(qū)戒毒決定書;(12)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13)律師事務(wù)所函、授權(quán)委托書;(14)體格檢查表;(15)戶籍證明;(16)毒品登記表說明;?(17)辦案說明;(18)證明;(19)鑒定意見通知書;(20)隨案移送物品;(21)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22)通話清單。3.證人證言:(1)馬xxx證言;(2)馬某證言;(3)馬某某某1證言;(4)王某某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馬某某某、王某某、馬某某、閔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1)搜查證?、搜查筆錄、提取筆錄;(2)扣押決定書;(3)現(xiàn)場稱量毒品記錄;(4)辨認筆錄;(5)毒品可疑物照片、毒品可疑物指認照片、毒品可疑物外包裝照片、毒品可疑物稱量照片、王某某指認藏匿毒品可疑物地點照片、涉案手機交易照片;6.(1)甘肅省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意見書;(2)臨夏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鑒定意見書。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審訊、指認、稱量、封存、手機數(shù)據(jù)恢復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某、王某某、馬某某、閔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某、王某某、馬某某、閔某某販賣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某、馬某某、閔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某、王某某、馬某某、閔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王某某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馬某某、閔某某-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積石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旭東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馬某某某、馬某某、閔某某現(xiàn)在押于積石山縣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某現(xiàn)押于臨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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