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2月29日16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在徐州市銅山區(qū)三堡街道辦事處金橋超市門口,盜竊被害人陳某某電動車上一臺蘇泊爾牌電壓力鍋,經(jīng)鑒定被盜電壓力鍋價值人民幣359元。
2.2020年3月03日16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在徐州市銅山區(qū)三堡街道辦事處金橋超市門口,盜竊了被害人劉某某電動車上一臺山本牌空氣炸鍋、一箱掌心脆干脆面,經(jīng)鑒定被盜空氣炸鍋價值人民幣173元,被盜掌心脆干脆面價值人民幣27元。
3.2020年3月06日11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在徐州市銅山區(qū)三堡街道辦事處金橋超市門口,盜竊了被害人周某某電動車上一袋雜糧,經(jīng)鑒定被盜雜糧價值人民幣55.9元。后被告人馬某某在三堡街道辦事處農貿市場東門,對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該處的電動三輪內物品進行盜竊,當場被公安機關抓獲。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馬某某在檢察機關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被害人陳某某、劉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陳述;
3.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銅山區(qū)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及現(xiàn)場勘驗筆錄;
5. 徐州市銅山區(qū)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視頻影像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艷雯、張鵬
附:
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復印件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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