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川彭檢刑訴〔2020〕3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182199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四川省彭州市**街道**村**組**號。2020年11月8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9日被彭州市公安局變更為監(jiān)視居住。
被害人尹某某,男,36歲,戶籍地:四川省彭州市**街道**村**組**號。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1時許,被告人馬某某非法進入彭州市**街道**村**組*號被害人尹某某家中,趁房屋內(nèi)無人之際,將該房屋臥室枕頭下的“蘋果”牌平板電腦1臺盜走。
案發(fā)后,被告人馬某某向被害人退賠了損失并取得了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辨認照片、鑒定意見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入戶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馬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馬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春林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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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在家,電話:1771612****
2.隨案移送偵查卷宗二冊,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4.扣押在案的鑰匙一把存放于彭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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