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九檢一部刑訴〔2020〕296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23196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qū)**鎮(zhèn)**村**組,因涉嫌盜竊罪,經長春市公安局九臺區(qū)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9日被長春市公安局九臺區(qū)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長春市公安局九臺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馬某某于2019年春天的一天白天,侵入九臺區(qū)**鎮(zhèn)**村**組宋某某家室內,盜竊三件衣物,贓物由被害人要回,經物價鑒定:價值320元。
被告人馬某某于2020年3月份的一天白天,侵入九臺區(qū)**鎮(zhèn)**村**組宋某某家室內,盜竊大米50斤和10斤豆油,大米豆油被其食用,經物價鑒定:價值170元。
被告人馬某某于2020年7月6日晚,侵入九臺區(qū)**鎮(zhèn)新開村**組宋某某家室內,盜竊大米30斤、白面14斤、咸鴨蛋30個、咸鵝蛋20個,贓物返還被害人,經物價鑒定:價值20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公民戶籍信息證明、到案經過、情況說明、價格認定結論書、離婚手續(xù)、指認現(xiàn)場照片等;
(二)、被害人宋某某的陳述;
(三)、證人宋文立、張孝剛、馬梓祁、馬書永的證言;
(四)、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五)、現(xiàn)場勘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馬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壘
檢察官助理:姜琳
(院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偵查卷宗一冊,起訴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