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白檢刑檢刑訴〔2020〕63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甘肅省會寧縣,公民身份號碼620422198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白銀**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白銀市白某某**路**號,住白銀市白某某**村**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盜竊罪被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白銀市公安局白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至4月24日間,被告人馬某某在張某某使用微信付款時偷窺張某某微信支付密碼,后趁張某某半夜熟睡之際,登錄張某某微信并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分13次盜取張某某微信綁定的甘肅銀行卡內(nèi)現(xiàn)金13700元,后將所盜錢款用于償還網(wǎng)絡貸款、購買網(wǎng)絡彩票、日?;ㄤN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銀行交易明細、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辨認筆錄、提取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系自動投案,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已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對方諒解,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可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白銀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晶??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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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在白銀市白某某**村**區(qū)**號樓**單元**室家中候審。
2起訴書捌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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