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蒙檢一部刑訴〔2020〕397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291989********,云南省紅河縣人,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紅河縣,住紅河縣**鄉(xiāng)**村委**村,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蒙某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7月23日被蒙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1時30分許,被告人馬某某竄至蒙某市富春路時代天驕88號商鋪門口,將被害人陳某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黑色比德文牌二輪電動車(車架號:RL2019030816823、電機號:W6010100LM190301128-35H)盜走,后馬某某被民警抓獲。經蒙某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1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案經過,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被盜電動車憑證等;?
2.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
6.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此致
蒙某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旭芬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羈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散裝材料2頁,光盤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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