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公訴刑訴〔2015〕123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21196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住西安市長安區(qū)**鄉(xiāng)**村**號。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公安長安分局刑事拘留,經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5年1月22日被公安長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長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5月,因關中民俗藝術博物院擴建工程,西安市長安區(qū)五臺街辦啟動新農村土地儲備工作,后與大部分村民達成征地及拆遷補償協(xié)議,但仍有被告人馬某某與王某某等個別村民因拆遷訴求過高,未達成協(xié)議。為達到個人利益,王某某曾組織新農村村民以土地賠償款過低、生活無法保障為由多次進行上訪,各級信訪部門和政府機關予以答復,但王某某對答復均不滿意。
2014年4月6日,被告人馬某某以及王某某、劉某某(兩人已另案處理)計劃越級上訪,并在當日和次日煽動、組織部分村民準備上訪,進行細致的安排分工,制作橫幅、安排車輛等,籌備上訪事宜。
2014年4月8日7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和王某某、劉某某在西安市長安區(qū)五臺街辦新農村召集該村六十余名村民,乘坐事先安排的一輛大巴車和四輛轎車準備出發(fā)到西安市人民政府越級上訪。五臺街辦工作人員在得知消息后趕至現(xiàn)場對參與上訪的群眾展開勸返工作,民警在現(xiàn)場維護秩序。王某某強行駕駛陜A****H標致轎車撞開五臺街辦陜A****Y公務車。派出所民警要求保護現(xiàn)場,但王某某、馬某某等人不聽勸阻,并煽動上訪村民對五臺街辦工作人員、民警進行辱罵、撕扯,并將五臺街辦的公務車輛強行推、抬到路邊的溝里,沖開街辦工作人員及民警的勸阻,駕駛標致轎車帶領車隊越級上訪。
當日8:30左右,被告人馬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帶領上訪村民到達西安市市委門口,按照事先安排在西安市市委門口展開橫幅、圖片,并強行要闖入市委大院。市委工作人員對群眾進行耐心疏導、勸解,但馬某某、王某某等村民不聽勸解,情緒激動,**罵工作人員,后公安機關在控制事態(tài)過程中,又撕扯執(zhí)勤民警,煽動群眾阻攔公安機關人員、車輛執(zhí)法,部分村民對道路上的車輛進行阻攔,導致市委門口交通堵塞,引起大量群眾圍觀,持續(xù)時間近2個小時,嚴重妨礙市委機關辦公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后公安機關將九名情緒激動群眾強行帶離至公安長安分局,其他群眾被勸止西安市信訪接待中心。得知九名村民被帶至長安分局,被告人馬某某等人又組織村民坐大巴聚集在公安長安分局門口,圍堵長安分局大門,要求公安機關釋放九名群眾,阻攔公安機關執(zhí)法。
2014年4月13日,王某某又將此次鬧訪在百度貼吧、華商論壇等媒體上發(fā)表煽動性、違背事實的言論,引發(fā)社會關注、煽動社會輿論。后經西安市長安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五臺街辦陜A****Y車輛損壞價值185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報警材料、抓獲、破案經過;2、被告人供述;3、證人證言;4:提取筆錄;5、價格鑒定意見書;6、現(xiàn)場圖及照片;7、戶籍證明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積極參加本次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活動,起主要作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郭向宏
2015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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