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金檢三部刑訴〔2020〕28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211988********,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河北省滄州市*縣*村*號。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詐騙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經公安機關決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金山公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期間,被告人馬某某在明知其銀行卡可能被用于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以2,300元人民幣(以下幣種同)的價格將自己名下的三張銀行卡出售給了他人,其中包括一張中國建設銀行卡,卡號:6217*********。2019年10月16日,被害人吳某某在網上被人以辦理貸款為由詐騙8,000元,其錢款被轉入被告人馬某某的中國建設銀行卡。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馬某某在山東省濟南市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證實其被騙的過程和金額。
2.?公安機關調取的銀行對賬單以及反詐平臺資料,證實被害人吳某某通過微信向被告人馬某某的建設銀行賬戶轉入了8,000元,以及被告人馬某某的建設銀行卡、農業(yè)銀行卡被凍結情況。
3.公安機關提供的有關被告人馬某某的微信賬戶、手機號碼、銀行卡及K寶、微信收款記錄、發(fā)送快遞記錄的辨認照片,證實被告人馬某某出售銀行卡的具體過程。
4.?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偵破經過,證實本案案發(fā)以及被告人馬某某的到案經過。
5.?公安機關調取的戶籍資料,證實被告人馬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6.?被告人馬某某的歷次供述,證實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為他人實施詐騙行為提供幫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的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馬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拘役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夏雪松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偵查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聽取律師意見材料一份;
6.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涉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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