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石嘴山市惠農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石惠檢一部刑訴〔2020〕111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422211993********,回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寧夏吳忠市紅寺堡區(qū)紅寺堡鎮(zhèn)**居委會**路**號,住寧夏石嘴山市惠農區(qū)**小區(qū)**號,無業(yè)。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詐騙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10日因犯詐騙罪被石嘴山市惠農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2020年7月8日因涉嫌詐騙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經本院批準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惠農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1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到石嘴山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對面“小西湖牛肉面館”內,以借錢償還信用卡為由,共騙取被害人馬某甲4500元用于網絡賭博。
2020年7月4日13時許,被告人馬某某到惠農區(qū)北大街7號OPPO金鷹通訊店內,以借錢還花唄為由騙取被害人杜某某1223元用于網絡賭博。
被告人馬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錢款共計5723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3000。被告人馬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又犯詐騙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石嘴山市惠農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門亞楠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羈押于石嘴山市看守所;
2.偵查卷壹冊、檢察卷壹冊;
3.隨案移送物品清單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