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清檢刑一刑訴〔2021〕Z9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32201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邢臺市南宮市,住南宮市**鎮(zhèn)**號,無前科。因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清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由清河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清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被告人馬某某通過“****”app,并組建微信群,讓群內的人也下載“****”app,自己通過使用房卡在“****”app房間內以“斗地主、打麻將”方式進行賭博,輸贏結算后將紅包發(fā)給馬某某,馬某某再將紅包發(fā)給贏家,馬某某通過收取進房費用的方式牟利,共獲利6萬元左右。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馬某某手機三部;2.書證:報、受案登記表、馬某某購買“房卡”支付交易明細等;3.證人證言:證人趙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電子數(shù)據(jù):馬某某手機聊天記錄及微信號;6.其他證明材料:抓獲經(jīng)過、前科證明、戶籍信息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多人賭博,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清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顧福強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羈押于清河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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