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甌檢刑訴〔2020〕2309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041995********,漢族,大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qū)**街道**村**巷**號,因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經(jīng)福建省將樂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經(jīng)福建省將樂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8月10日再次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溫州市公安局甌海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馬某某在住處從百度網(wǎng)站上以300元的價格購買一支仿M1911氣手槍。
2019年3月份開始,被告人馬某某陸續(xù)從百度網(wǎng)站上搜索槍支,后與胡某某(已判刑)取得聯(lián)系,4月26日中午,胡某某將一支仿M9氣手槍送到鹿城區(qū)五馬街金太子牛排店的男廁所里以4000元的價格賣給被告人馬某某。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馬某某在本區(qū)**街道**家園**幢**室被抓獲,在其住處查獲上述兩支槍支及塑料BB彈、充氣瓶等。經(jīng)鑒定,仿M1911氣手槍和仿M9氣手槍,均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身份證明、支付寶轉賬截圖、到案經(jīng)過、同案犯刑事判決書;
2.證人證言:證人胡某某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馬某某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鑒定書;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辯論筆錄(人、地點)及照片、搜查筆錄、當場查獲M9、M1911手槍兩把、扣押清單、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二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且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馬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溫州市甌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建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馬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505831****;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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