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1〕658號
被告人馬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23198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nóng),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縣,住武陟縣**鄉(xiāng)**村**街**號。因犯合同詐騙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武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2017年4月2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武陟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2月8日被武陟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武陟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1年1月26日被武陟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馬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2月07日00時17分左右,被告人馬某甲持A2駕駛證,飲酒后駕駛一輛棕色豫H6****“比亞迪”小型汽車,從鄭云高速武陟縣嘉應觀收費站下高速后,由北向南行駛至收費站南50米處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呼吸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馬某甲呼出氣體中的酒精含量為235mg/100ml,隨即對其口頭傳喚并帶至武陟濟民醫(yī)院提取血液。經(jīng)新鄉(xiāng)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馬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19.25mg/100ml。??
被告人馬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馬某甲的戶籍證明、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馬某乙證言;
3.被告人馬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甲認罪認罰,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和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甲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成江??
????????????????????????????????檢察官:王學軍??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馬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渚幼〉亍?/span>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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