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湘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8日),因案情復雜,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7日至10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8月3日,被害人劉某甲在湘陰**汽貿公司購買了一臺路虎牌小車。經查,該車系湘陰唐朝汽貿公司通過長沙**車行唐某某(系湘陰唐朝汽貿公司法人代表張某某的丈夫)從天津調運,而唐某某所在的**車行與天津**易融國際融資租賃公司存在經濟糾紛(簡稱“**公司”),**公司可能對該車享有所有權,**公司遂委托趙某某將該路虎牌小車收回。
2016年10月7日,趙某某邀集王某甲收車,并承諾支付1.5萬元傭金。10月12日晚,王某甲伙同被告人馬某甲、孫忠發(fā)、馬某乙(兩人均已作不起訴處理)、馬某丙、王某乙(兩人另案處理),駕駛租賃來的兩臺小車,通過使用趙某某提供的GPS定位軟件,在本縣**敬老院前找到劉某甲駕駛的路虎牌小車,并對其進行圍堵。在搶奪車輛的過程中,馬某甲持方向盤鎖,對被害人劉某甲和劉某乙(劉某甲同行人員)的頭部進行毆打,并將劉某乙的小車后窗玻璃砸壞。劉某甲交出鑰匙后,王某甲等人將該路虎牌小車駕駛至河北交給趙某某。經鑒定,劉某甲、劉某乙的傷情均為輕傷二級,劉某乙的車輛損失價值人民幣2680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馬某甲主動向湘陰縣公安局投案。案發(fā)后,馬某甲主動賠償兩名被害人,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情況、諒解書等書證;2.證人孫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劉某甲、劉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馬某甲的供述;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在對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內量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湘陰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恒威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馬某甲現羈押在湘陰縣看守所;
2.移送證據目錄及案卷材料共二冊;
3.證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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