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濰城檢部一刑訴〔2020〕58號
被告人馬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70723196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濰坊**鹽場職工,戶籍居住地:濰坊市寒亭區(qū)**街道**路**號**號樓**單元**號,現(xiàn)居住地:濰坊市濰城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濰坊市公安局濰城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3日被濰坊市濰城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濰坊市公安局濰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6時許,在濰坊市濰城區(qū)**街**街**附近的白浪河監(jiān)控室旁邊,被告人馬某甲因捕魚用的漁網(wǎng)問題與于某某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相互廝打,被告人馬某甲將于某某打傷,致于某某右手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左側肋骨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于某某的傷勢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主要證據(jù):1、書證:抓獲經(jīng)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朱某某、馬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馬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辨認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6、鑒定意見: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某甲系自首,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零三個月,根據(jù)賠償諒解等案件情況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濰坊市濰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馬建建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馬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全部案卷和證據(jù)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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