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天檢一部刑訴〔2020〕354號
被告人馬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61970********,漢族,小學文化,水電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門市,住湖北省天門市**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1990年7月21日被天門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天門市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天門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甲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2月23日,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政府天政發(fā)[2018]6號文件規(guī)定:“從2018年3月1日起,天門市橄欖蟶蚌自然保護區(qū)(天門河漁薪鎮(zhèn)楊場至凈潭鄉(xiāng)凈潭大橋,漢北河竟陵漢北橋至九真八一大橋)實行全面禁捕。禁捕區(qū)水域的所有捕撈船只和網具必須在2018年3月1日前全部上岸”。
2020年6月,被告人馬某甲于禁漁期在禁漁區(qū)天門河黃潭馬家直河七組河段面水域內以“下地籠”的方式進行捕撈水產品。6月12日12時許,民警在被告人馬某甲家中將其抓獲后,到天門河黃潭馬家直河七組河段面將馬某甲所下的7個地籠網收起,查獲非法所得水產品1.595kg。
經天門市漁政船檢港監(jiān)管理局認定,被告人馬某甲所指認的捕魚河段位于天門市橄欖蟶蚌自然保護區(qū)水域,馬某甲用以捕魚的地籠網屬于禁用漁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發(fā)破案經過、扣押清單、稱重記錄、放生記錄、監(jiān)視居住決定書、漁業(y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漁業(yè)行政處罰決定書、省農業(yè)廳省公安廳銜接文件、天門市全面禁捕通告、關于確認“地籠網”為禁用漁具的函、被告人戶籍證明、照片、天門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被告人馬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甲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但曾受過刑事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對其單處罰金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齊潔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馬某甲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于湖北省天門市**鎮(zhèn)**村**組**號,聯(lián)系方式130353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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