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尋檢一部刑訴〔2020〕406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2311970********,回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鎮(zhèn)**村委**村**號,住**鎮(zhèn)**村委**村**號。無前科。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尋甸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尋甸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6日至7月8日,被告人馬某某在昆明官渡區(qū)**村一帶多次零星販賣毒品“小馬”(甲基苯丙胺)給吸毒人員馬某甲、馬懷侶等人吸食。2020年7月14日,攜帶準備用于販賣的毒品“小馬”44顆否認馬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區(qū)**路**路交叉口旁的空地上被民警查獲。經稱量,凈重4.61克,經鑒定,查獲的毒品“小馬”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實,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向他人多次零星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建華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于尋甸縣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光盤2張;
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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