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連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連檢訴刑訴〔2020〕Z157號
被告人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8821987********,漢族,小學文化,住廣東省連州市**鎮(zhèn)**村**號,無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連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8日被連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4時許,被告人駱某某駕駛粵R8****號小型轎車沿連州市**省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274公里+100米(連州市**鎮(zhèn)**村**橋)路段時,越過道路中心實線與對向被害人李某某駕駛的搭載著被害人潘某某、饒某某的粵RD****號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潘某某、饒某某、李某某受傷(經(jīng)鑒定,李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以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發(fā)生事故后,駱某某未報警、未保護現(xiàn)場、棄車逃離事故現(xiàn)場并教唆他人頂包,饒某某、潘某某經(jīng)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jīng)認定,駱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饒某某、潘某某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筆錄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駱某某交通安全觀念淡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輕傷,并且逃逸,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駱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連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斯迪
檢察官助理:羅哲妍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駱某某現(xiàn)羈押在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冊,光盤3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