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檢一部刑訴〔2020〕188號
被告人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2221968********,漢族,初中文化,務工,出生地湖北省陽新縣,住陽新縣**鎮(zhèn)**居委會**小區(qū)**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陽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xiàn)羈押于陽新縣看守所。
本案由陽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駱某某飲酒后駕駛鄂B*****小型越野車,由陽新縣**鎮(zhèn)***小區(qū)內(nèi)往***居委會方向行駛,在小區(qū)內(nèi)與路邊停放的鄂B*****、鄂A*****小車發(fā)生刮蹭,鄂B*****小車車主知道后打電話報警,陽新縣交警大隊民警到達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駱某某有酒后反應,遂對其進行呼吸式酒精測試儀檢測,駱某某酒精含量為235mg/100ml,隨即將駱某某帶至醫(yī)院提取血液樣品。經(jīng)黃岡中澤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駱某某血液樣品的乙醇定量檢測結果為211.93mg/100ml。
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到案經(jīng)過及人員信息單、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夏某某、董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徐某某、柯某某的陳述;?4.黃岡中澤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5.被告人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駱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歐陽為恒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駱某某現(xiàn)羈押于陽新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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