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高新檢刑訴〔2020〕70號
被告人駱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429199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縣**鎮(zhèn)**路**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駱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至9月底,被告人駱某某至南昌市高新區(qū)**廣場**樓,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500余元。具體如下:
1、2019年8月28日晚凌晨,被告人駱某某至南昌市高新區(qū)**廣場**店內吧臺竊取現(xiàn)金七十余元。
2、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駱某某至南昌市高新區(qū)**廣場**店內吧臺盜取現(xiàn)金四百余元。
3、201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駱某某至南昌市高新區(qū)**廣場**店內吧臺竊取現(xiàn)金十五元及華為手機一部(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038元)。
2019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駱某某至南昌市高新區(qū)**廣場**樓欲作案時,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決定書等書證;
2.證人嚴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劉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指認作案現(xiàn)場筆錄;
6.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駱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年內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駱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昌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 黃燕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駱某某現(xiàn)關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及《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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