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公訴刑訴〔2018〕485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4221998********,漢族,初中文化,群眾,無業(yè),籍貫:貴州省大方縣,戶籍住址:貴州省大方縣**鎮(zhèn)**村**組。2016年11月11日因犯盜竊罪被浙江省溫嶺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7年4月12日刑滿釋放?,F于2018年2月19日因涉嫌盜竊罪被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2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由該局于次日對其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8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2月14日7時許,被告人高某某在本市南明區(qū)**網吧內,趁被害人彭某某熟睡之機,盜竊彭某某VIVO牌X7型手機一部。經鑒定,涉案手機價值人民幣160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抓獲經過、案發(fā)現場監(jiān)控截圖、身份戶籍證明材料、罪犯檔案資料、刑事判決書。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4.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一份。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犯罪現場指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價值人民幣1602元的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陽市南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唐親
2018年5月21日
附:一、被告人高某某羈押在貴陽市南明區(qū)看守所。
二、隨案移送:1、公安偵查卷貳冊;
2、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3、量刑建議書壹份;
4、換押證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