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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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檢一部刑訴〔2020〕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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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821986********,漢族,小學,無業(yè),現住江蘇省淮安市**鄉(xiāng)**村。被告人高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0年1月6日被淮安市清浦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2014年1月17日刑滿釋放;于2014年12月12日被淮安市淮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2019年5月24日刑滿釋放;又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高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區(qū)**小區(qū)內多次盜竊他人地下車庫內白酒。經鑒定,被盜白酒共計價值人民幣45904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7日10時許,被告人高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區(qū)**小區(qū)地下車庫盜竊被害人許某某五糧液二箱、洋河夢6白酒一箱。經鑒定,被盜白酒共計價值人民幣8720元。
2.2019年11月7日12時許,被告人高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區(qū)**小區(qū)地下車庫盜竊被害人顧某某五糧液白酒二箱。經鑒定,被盜白酒共計價值人民幣13200元。
3.2019年11月21日10時許,被告人高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區(qū)**小區(qū)地下車庫盜竊被害人馮某某茅臺白酒十六瓶。經鑒定,被盜白酒共計價值人民幣23984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公安機關出具的被告人高某某戶籍資料等書證;
2.證人薛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許某某、顧某某、馮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6.被告人高某某作案時的監(jiān)控視頻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高某某在原判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后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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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員:時曉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現羈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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