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義檢刑訴〔2020〕31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7211979********,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住銅陵市銅官區(qū)**小區(qū)**棟**室。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經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日被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7211977********,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住銅陵市銅官區(qū)****城**棟**室。2010年7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原銅陵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因涉嫌強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經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同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柯某某涉嫌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罪;高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4月6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尋釁滋事
被告人柯某某與王某甲存在矛盾并相互毆打,胡某某、高某某事后知曉并決意幫其報復。1998年11月4日,胡某某、被告人高某某、柯某某伙同文某(已死亡)邀集的20余名銅陵市區(qū)社會閑散人員持砍刀長矛,由三人帶路認人,到**街道王某甲家中尋覓報復,因其不在家,眾人遂將其兄弟王某乙、王某丙砍傷。事后王氏兄弟未報案,由胡某某支付醫(yī)藥費并賠償人民幣一萬元私了,高、柯未受任何刑事或行政處罰,二人自此在胥壩地區(qū)開始樹立“威名”。后經法醫(yī)鑒定,王某乙傷情為輕傷,王某丙傷情為輕微傷。
二、強迫交易
?2000年左右,被告人柯某某與鮑某某、胡某乙、陳某某、喬某某等人合伙經營**渡口沙場,同時期**地區(qū)還有梅某某、高某等多人經營沙場,市場競爭激烈。柯某某等人為排擠對手,開始向**打沙船主言語威脅不允許向**其他沙場供沙??履衬成硤龊匣锶撕骋?、陳某某到梅某某家中,言語威脅要求其退出**黃沙市場。2003年左右,柯某某、喬某某到高某家中,言語威脅要求其不要到外地進沙在**販賣。梅、高二人因畏懼柯某某等人勢力,且沙場貨源已斷,被迫于2000年和2003年先后關閉沙場。
2004年被告人高某某入股**渡口沙場,其他合伙人經過協(xié)商收取股金后退出合伙,自此該沙場即由高某某、柯某某二人共同經營,且已成**地區(qū)唯一一家沙場。高、柯二人為達到徹底壟斷**地區(qū)黃沙市場的目的,開始有謀劃、有分工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高某某主要負責監(jiān)視渡口附近來往車輛及采沙船只,柯某某負責監(jiān)視、威脅**安平地區(qū)來往大貨車駕駛員。
2004至2010年間由高、柯本人或指使社會閑散人員言語威脅警告**、**貨車駕駛員趙某某、楊某某、姚某某等人,不允許其從外地沙場向胥壩運沙,否則對其不客氣。2006年間,駕駛員朱某某因不聽警告,車胎被人故意毀壞;2009年間,駕駛員胡某某、宋某某因夜間偷偷運沙至胥壩,途中被柯某某發(fā)現(xiàn)并堵截,柯某某無端辱罵二人,并強行奪走車鑰匙;2012年間,高某某因懷疑胡某丙、汪某某擅自在**渡口附近利用船只采沙、賣沙,遂帶領手下社會閑散人員強行將二人從船上帶至**大酒店房間內非法拘禁并毆打。柯某某于2000年至2010年間,還雇傭**與**交界處居民殷某某、洪某某、胡某丁等人為其盯梢,發(fā)現(xiàn)有大貨車從**往**運沙即向其匯報,或當場對駕駛員警告。
高、柯二人自2004年始,通過非法排擠競爭對手、強迫其退出市場;威脅**打沙船主,斷絕**黃沙其他來源;監(jiān)視、威脅大貨車駕駛員,壟斷**群眾購沙渠道,至2010年徹底壟斷**地區(qū)黃沙市場,直至2016年沙場關閉。期間高、柯二人利用非法形成的壟斷地位,隨意抬高黃沙價格,2004-2010年間,**黃沙售價逐漸由約10元/噸漲至約30元/噸,2010-2016年,沙價又逐漸漲至約40元/噸及以上,同類黃沙自2000-2016年**地區(qū)售價僅為十幾元/噸左右。**地區(qū)廣大群眾因修建房屋、工程建設無法在外地買沙,只得購買高、柯沙場的高價黃沙,高、柯以此攫取巨額利潤。該沙場自2010-2016年壟斷期間,每年銷量7000噸以上,黃沙售價40元/噸,高某某、柯某某強迫交易違法所得累計為160萬余元。
三、開設賭場
2010-2014年期間,被告人高某某在與兄弟高某甲、高某乙合伙經營的**大酒店包廂內長期開設賭場,邀集參賭人員以推牌九方式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支付餐飲、住宿費用,并安排被告人高某丁、程某某(另案處理)在賭場抽水,安排湯某某(另案處理)、汪某某(已死亡)駕船接送參賭人員。賭場開設時間為每年正月至公歷4月份,正月里每晚開設一次,正月后平均兩天開設一次,累計開設賭場約300次,每場參賭人員20人以上,每場抽頭漁利2000元以上,高某某開設賭場違法所得累計為60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受案登記表、前科材料、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程某某、江某某、査某、陳某、程某甲、湯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梅某某、胡某某、朱某某、黃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高某某、柯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6.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柯某某伙同他人,持械隨意砍傷被害人,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以暴力、軟暴力、威脅等手段,非法壟斷原**地區(qū)黃沙市場,強買強賣黃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追究高某某、柯某某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長期開設賭場抽頭漁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柯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銅陵市義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胡興安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銅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8冊,物證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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