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專用
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沂南檢一部刑訴〔2020〕338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11985********,漢族,初中文化,務農(nóng),山東省沂南縣人,住沂南縣**街道**村**組**號。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監(jiān)視居住,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11990********,回族,中專文化,務農(nóng),山東省沂南縣人,住沂南縣**街道**村**組**號。2020年5月9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監(jiān)視居住,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高某某、肖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2年4月24日16時許,被告人高某某、肖某某受肖某某(已判刑)糾集,到沂南縣城**路**店門口,隨意持不銹鋼擋水條和馬扎毆打店主路某某、陳某甲、陳某乙,又持尖刀追逐陳某乙、路某某。經(jīng)鑒定,陳某乙面部損傷構(gòu)成輕傷,路某某和陳某甲的傷情均構(gòu)成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現(xiàn)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肖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肖某某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其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沂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紅蕾
檢察官助理:張曉艷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肖某某現(xiàn)押于沂南縣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兩份、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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