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刑檢刑訴〔2020〕9278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121197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工人員,住江西省南昌縣**新城**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南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南昌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1211975********,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人員,住江西省南昌縣**新城**小區(qū)**棟**單元**室。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南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南昌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4時許,在南昌縣**新城**小區(qū)**棟**單元樓頂,該單元**室業(yè)主郭某甲、其子郭某乙與**室業(yè)主高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產(chǎn)生沖突。之后,高某某的妻子謝某某、妹夫李某某等人趕來進行理論,理論過程中雙方發(fā)生肢體沖突,郭某乙將李某某左手無名指咬傷,被告人高某某電鉆捅郭某乙的腹部等部位,李某某用腳踹郭某乙的腹部以及拳頭擊打郭某乙背部等部位,雙方扭打在一起。經(jīng)鑒定,郭某乙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高某某、李某某、謝某某、郭某甲構(gòu)成輕微傷。2020年6月1日,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后兩被告人的親屬與被害人郭某乙達成調(diào)解,賠償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歸案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萬某某、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郭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辨認筆錄等;
7.現(xiàn)場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持械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之情節(jié),具有自首、賠償、取得諒解、持械和共同犯罪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六個月;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南昌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鄧文龍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羈押于南昌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伍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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