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靜檢刑檢刑訴〔2020〕39號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7271989********,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靜寧縣,住靜寧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靜寧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4月20日被靜寧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2012年10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靜寧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時間自2017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8日。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727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靜寧縣,住靜寧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靜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甘肅省靜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高某甲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等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以販養(yǎng)吸,自2020年2月份以來,多次向吸毒人員陳某某、候某某零包販賣毒品海洛因,從中賺取差價牟利,共獲取毒資七千余元。在此過程中,陳某某、候某某通過微信向被告人高某甲轉款,高某甲明知是高某某出售毒品所得,而又通過微信將獲取的毒資轉給被告人高某某,從而幫助被告人高某某完成毒品交易。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高某某在秦安縣一個叫“老五”的男子處購買毒品后開車前往陳某某的快遞店時,被公安人員抓獲,從其車內查獲毒品1.64克。經平涼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2020年3月30日(平)公(刑)鑒(理化)字【2020】0012號理化檢驗報告書鑒定:所送檢材中檢出海洛因成份。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現場檢測報告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靜寧縣公安局移交物品清單、診斷證明、通話記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候某某、宋某某、安某某、高某乙、高某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高某某、高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搜查、稱量、提取、辨認筆錄;5.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高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以販養(yǎng)吸,多次向他人零包販賣毒品海洛因,從中賺取差價牟利,被抓獲時在其駕駛車輛內查獲毒品海洛因1.64克,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高某甲明知被告人高某某販賣毒品,仍通過自己微信支付通道幫助被告人高某某中轉毒資,是幫助犯,其行為亦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二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中,被告人高某某積極聯系上線購買毒品,后向他人零包販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系主犯,被告人高某甲幫助被告人高某某接收、中轉毒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系從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靜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代永娥
檢察官助理:王旭艷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現羈押于靜寧縣看守所,被告人高某甲現在居住地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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