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吉檢刑刑訴〔2020〕42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30199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吉縣**鄉(xiāng)**村,現(xiàn)住山西省臨汾市吉縣**鄉(xiāng)**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吉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山西省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9時許,被告人高某某駕駛自己家中的果園電動三輪車,從吉縣中垛鄉(xiāng)出發(fā),前往吉縣耀西村,途徑三南線13公里加850米路段時,由于其采取措施不當,將車駛出公路,掉進公路西側(cè)的山溝里。致乘車人邱某某當場死亡,乘車人王某某、牛某甲、牛某乙三人受輕傷。經(jīng)吉縣交警大隊第141028120190000033號道路交通事故書認定,被告人高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及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常住人口信息、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牛某甲、王某某、牛某乙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晉臨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2019)車安技鑒字第19050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等;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輕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駕駛證準駕車型與肇事所駕駛車輛不符,鑒于其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取得被害人諒解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許紅
檢察官助理:于瑞卿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谏轿魇〖h**鄉(xiāng)**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