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寶某某院二部刑訴〔2020〕183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6021992********,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延安市寶某某**鄉(xiāng)**村**號,住址:陜西省延安市寶某某紅化**期**區(qū)**號樓**單元**室。2020年4月4日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00時45分許,被告人高某某駕駛陜J****5號大眾牌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延安市寶某某慧澤路紅化B區(qū)路段處遇到正在執(zhí)勤的民警,后駕車逃離至延安市寶某某高級中學轉彎處發(fā)生交通事故。因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駛被機場中隊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陜延天恒【2020】毒鑒字第0246號血醇檢驗報告檢測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2個月又10天,并處罰金3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寶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鞏娜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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