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城檢一部刑訴〔2020〕231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405111970********,漢族,小學肄業(yè),務工,戶籍所在地澤州縣**鄉(xiāng)**村**號,現住山西省晉城市城區(qū)**區(qū)**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晉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晉城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移送晉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晉城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12月10日交本院審查辦理。本院受理后,已于當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1時37分許,高某某醉酒后駕駛晉E****0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社區(qū)內部由東向西行駛至**路口處,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晉城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高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39.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戶籍證明、查獲經過等書證;
2.證人宋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侵犯了社會公共安全和國家交通管理秩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拘役一個月十天,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一千五百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晉城市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冬雪
????????????????????????????????????檢察官助理:郭青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聯系方式1583433****。
2.案卷材料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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