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沈開檢公訴刑訴〔2020〕276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230223198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依安縣**鎮(zhèn)**村**組,現住沈陽市鐵西區(qū)**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沈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沈陽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9時07分,被告人高某某駕駛一輛車牌號為黑B****1的小型汽車沿沈遼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距離新蔡線100米處時,被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開發(fā)區(qū)大隊的工作人員攔停檢查。經鑒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酒精(乙醇)含量為186.5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件來源、抓捕經過、電話查詢記錄、血樣提取登記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沈陽佳實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沈陽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敏
檢察官助理:崔健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