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開檢一部刑訴〔2020〕36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231973********,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達州市開江縣**鎮(zhèn)**村**組**號,住開江縣**鎮(zhèn)**道**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8日被開江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開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4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高某某飲酒后持E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川******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開江縣**鎮(zhèn)**處,與張繼富駕駛的川******號小型轎車發(fā)生輕微交通事故。開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接報后赴現(xiàn)場處置,對高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其酒精含量為214.2mg/100mL,已達醉駕標準,隨即對高某某抽取血樣送檢。經(jīng)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鑒定,高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16.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酒精測試單等書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4.檢查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等規(guī)定,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開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1133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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