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歷城檢一部刑訴〔2020〕583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701111962********,漢族,大專文化,某某集團退休職工。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村**號樓**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qū)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歷城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1時49分許,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駕駛魯******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濟南市歷城區(qū)濟鋼新村中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工業(yè)北路濟鋼東門時,與濟鋼東門大門發(fā)生交通事故。經檢驗鑒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08.4±8.8mg/100ml。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歷城區(qū)大隊認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已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對被告人高某某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七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高文華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處(聯系電話:1595310****);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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