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湯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安湯檢一部刑訴〔2020〕680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05231989********,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湯陰縣宜溝鎮(zhèn)**街**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湯陰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湯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21時許,被告人高莫某酒后駕駛豫E**號小型轎車,沿湯陰縣宜溝鎮(zhèn)商品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商品路中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檢驗,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26.7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血樣提取登記表、抓獲證明等書證;2、證人劉某某、高某乙等證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4、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湯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保巖
檢察官助理:王紅艷
(院?。?/span>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徲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