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碑檢訴刑訴〔2017〕4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06261990********,漢族,本科文化,無業(yè),現住西安市**街**樓**室(戶籍所在地延安市吳旗縣**街**巷**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6年4月27日1時30分許,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在西安本市碑林區(qū)左鄰右舍小區(qū)西區(qū)門口遛狗嬉笑打鬧。適逢公安碑林分局文藝路派出所民警接110報警后在此出警。出警民警上前詢問高某某與出警情況是否有關并要求高某某出示身份證明時,高某某對出警民警張某某無故挑釁并一再企圖靠近張某某,民警張某某欲制止高某某時,高某某和民警張某某發(fā)生撕扯,將出警民警張某某嘴角打破,并將張某某所攜帶的執(zhí)法記錄儀和腰間所佩戴鑰匙包打落在地。后增援民警趕到現場后將被告人高某某抓獲。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報案材料、抓獲經過;??
2.指認照片;?????????????
3.診斷證明;????
4.情況說明;??
5.扣押、發(fā)還清單;
6.戶籍資料;
7.被害人陳述;
8.證人證言;???
9.被告人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的方法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員:劉曉溪
檢察員:李??楠
2016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現取保候審;
2.案卷貳冊;?
3.量刑建議書叁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