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連浩特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二連檢一部刑訴〔2020〕Z54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526261986********,漢族,高中文化,群眾,原二連浩特市齊哈鎮(zhèn)**公司餐廳經理,戶籍所在地內蒙古自治區(qū)烏蘭察布市商都縣。刑拘前住二連浩特市**小區(qū)**區(qū)**號樓**單元**樓**戶,因涉嫌強奸罪,經二連浩特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強奸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7月8日被二連浩特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二連浩特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強奸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害人宇某某于2020年7月2日通過朋友介紹到二連浩特市齊哈鎮(zhèn)**公司工作,2020年7月2日20時許,被告人高某某與同事王某某開車接上被害人宇某某至齊哈鎮(zhèn)**公司宿舍居住,后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到被害人宇某某宿舍內,先進行猥褻,看被害人未敢反抗,后強行脫掉被害人宇某某衣物對其實施強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立案決定書、戶籍信息、歸案情況說明、刑事諒解書、賠償協(xié)議書等書證;證人史某某、冀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害人宇某某的陳述;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錫林郭勒盟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辨認、現(xiàn)場勘驗等筆錄;微信截圖等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在被害人宇某某孤立無援,不能和不敢反抗的狀態(tài)下,強行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二連浩特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馮吉日嘎拉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現(xiàn)羈押于二連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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