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高檢公刑訴〔2020〕21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623197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鎮(zhèn)**村*莊,無業(yè),住***鎮(zhèn)**村*莊**號。因涉嫌強奸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高某某公安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盜竊罪被高某某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高某某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高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盜竊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故意傷害罪
2019年5月29日凌晨1時40分許,在聊城市東昌府區(qū)花園北路與財干路路口北150米東側輔道,被告人高某某為泄私憤,故意駕駛悅達起亞KX3越野車撞擊被害人王某某正在駕駛的電動自行車,致被害人王某某右側第5、7、8、9、10前肋及第7、8、12后肋骨折并昏迷倒地。案發(fā)后,經(jīng)高某某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被害人王某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二、強奸罪
2019年5月29日凌晨1時40分許,被告人高某某將被害人王某某撞傷后怕被警察發(fā)現(xiàn),將處于昏迷狀態(tài)的王某某抱至其駕駛的悅達起亞KX3越野車后座,駕車前往其2019年5月28日事先選好的高某某**鎮(zhèn)***村**河處準備自殺,行駛到東昌府區(qū)**鎮(zhèn)附近時,在車后座將處于半昏迷狀態(tài)的王某某強奸。后被告人高某某駕車至**鎮(zhèn)***村**河處,將車開進**河中,被害人王某某從車后窗爬出上岸。
三、盜竊罪
(一)2019年5月29日13時許,被告人高某某竄至**鎮(zhèn)**村薛某某家中盜竊一次。
(二)2019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竄至高某某**街道***村張某某家中,盜竊現(xiàn)金人民幣800元和兩個“銀元”。
(三)2019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竄至高某某***街道辦事處******別墅韓某某家中,盜竊“玉石項鏈”一條。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抓獲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悅達起亞KX3越野車(照片);2.書證:受案登記表等;3.證人宋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現(xiàn)場指認、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利用婦女孤立無援的狀態(tài)下強奸婦女、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二百三十六條、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強奸罪、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一人犯數(shù)罪,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嬌娃
代檢察員:王合凱
2020年3月13日
?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現(xiàn)羈押于高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證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