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哈香檢訴刑訴〔2018〕722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01831988********,漢族,大專文化,系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里區(qū)**2棟**單元**室(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尚志市**鄉(xiāng)**村)。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5日經(jīng)本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批準逮捕,次日由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21時30分許,在哈爾濱市香坊區(qū)香綏路與旭升南街中國福利彩票門前,被告人高某某因向其前妻劉某某索要本田雅閣轎車一事,與劉娜娜男朋友李某某(男,29歲)發(fā)生爭執(zhí),進而發(fā)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高某某用拳頭致李某某雙側鼻骨骨折合并雙側上頜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經(jīng)法醫(yī)鑒定:李某某鼻部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經(jīng)偵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7月27日被公安機關在哈爾濱市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高某某戶籍證明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案件來源及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
????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徐某某、曾某某、栗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哈爾濱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意見書;
6.勘驗筆錄: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現(xiàn)場勘驗筆錄;
7.視聽資料: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現(xiàn)場監(jiān)控光盤1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江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現(xiàn)羈押于哈爾濱市香坊區(qū)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證據(jù)。
本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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