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玉門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玉檢一部刑訴〔2020〕86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622101197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甘肅省玉門市老市區(qū)**路**村**樓**棟**單元**號,住玉門市老市區(qū)**村**棟**單元**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玉門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因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我院決定逮捕,于同年7月10日被玉門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玉門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玉門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高某某不到案,玉門市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10日將本案退回我院。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10月13日18時許,被告人高某某到務工單位四川**石油工程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租用的玉門市老市區(qū)南坪**村“**家政公司”院內辦公室就開據工資證明事宜找會計吳某某理論,高某某與吳某某及單位負責人何某某發(fā)生爭吵,后又跟隨何某某到單位食堂,雙方繼續(xù)爭吵,何某某順手拿起食堂案板上的菜刀,高某某從何某某手中奪過菜刀并持菜刀在何某某左側臀部砍了一刀,致何某某左臀部刀刺傷。2018年11月20日,經玉門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何某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遇事不冷靜,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一人輕傷二級的后果,侵犯了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玉門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茹小燕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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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現被羈押于玉門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冊、補充材料五頁
3.物證: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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