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源檢一部刑訴〔2020〕Z514號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出生地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身份證號碼4416251984********,漢族,初中文化,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人,戶籍地廣東省河源市東源縣**鎮(zhèn)**村**號,住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qū)大同路某某陽某某**棟***房。2020年7月6日因涉嫌盜竊罪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經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于2020年8月11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6月10日4時許,被告人高某某竄到源城區(qū)紅星路架出行電動車銷售點門前盜走趙某某的一部藍色電動三輪車(無品牌、型號、規(guī)格),推到附近的紅安巷子藏著,6月10日該車被失主找回。
2.2020年6月28日13時許,被告人高某某在東源縣城源江某某鄒某甲廢品店門口盜到鄒某乙一部型號為ZF200ZH-2珠峰牌三輪摩托車(價值為2100元)扔到東江邊上。6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打電話給朋友李某某告訴鄒某乙知該車被扔的位置,該車被找回。
3.2020年7月5日7時許,被告人高某某到源城區(qū)皇庭酒店前臺盜走曾某某的一部臺式電腦主機、一部型號為226V4L,21.5寸飛利浦牌液晶顯示器(價值為250元)、一臺型號為S20森特維牌擴香機(價值為1650元)藏在家中,贓物被起回后已發(fā)還給失主。
經鑒定,被盜三輪摩托車、液晶顯示器、擴香機共計價值4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證;(2)接受證據清單、藍色電動三輪車相片、監(jiān)控截圖;(3)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4)辨認筆錄、指認照片;(5)抓獲經過;(6)無犯罪記錄證明系統(tǒng)違法犯罪查詢結果;(7)認罪認罰具結書。
2.被害人曾聯(lián)華、趙某某、鄒某乙的陳述。
3.證人李某某證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源價認定[2020]092號《價格認定結論書》;鑒定意見通知書;源價認函[2020]16號《關于不予價格認定的函》。
6.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現(xiàn)場照片。
7.被告人高某某戶籍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高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源市源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宇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現(xiàn)被羈押在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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