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閔檢三部刑訴〔2020〕1830號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9011986********,漢族,大專文化,原系上海**汽車有限公司出納,戶籍在安徽省定遠縣**鎮(zhèn)**村**組**號。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職務侵占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長羈押期限至七日,同年7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20年9月9日由本院決定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20年9月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9年7月間,被告人高某某利用擔任上海**汽車有限公司出納,負責公司日常資金收支的職務便利,通過篡改報銷票據(jù)數(shù)額的方式,共計侵占公司資金人民幣213852元,所得款項均用于個人花銷。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另查實,案發(fā)前被告人高某某已退還上海**汽車有限公司7萬元;案發(fā)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屬代為退賠公司14.3852萬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上海**汽車有限公司報案材料、營業(yè)執(zhí)照、《在職證明》、系統(tǒng)內信息查詢、支付綜合所得收入和扣繳個人所得稅情況表、高某某工資明細表,被害單位員工郭某某的陳述、《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現(xiàn)金明細審計數(shù)據(jù)》、《審計需要核實明細》、高某某簽名確認的核實明細表及上海**汽車有限公司付款核準單。
2、銀行轉賬電子回單、客戶回單,上海**汽車有限公司出具的諒解協(xié)議,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戶籍信息。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高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單位資金,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高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閆慕華
檢察官助理??潘若喆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81611****。
2、偵查卷宗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聽取律師意見書》一份。
6、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shù)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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